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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
2020-08-10 08:4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国家统计局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粤统字〔2016〕10号)和《关于开展“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统计系统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紧迫性、重要性。2012年以来国家、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坚决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的有关文件和做法。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件中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上述指标任务的责任单位。这种做法,严重影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严重违背统计法精神。各地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必须从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确保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所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自觉抵制、坚决反对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的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请或督促其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二、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清理范围包括,将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三、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当地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等等。 

  四、全面清理纠正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五、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地统计部门要立即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范围包括2013年以来收到和制发的文件等,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坚决清理废止或修改与统计法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坚决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影响统计工作独立性的有关做法。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发文件中,有不符合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的,各地统计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抵制、制止,各地统计部门不得再有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要求不相符的文件和做法。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统计局将抽取部分县(市、区),就落实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县(市、区)统计部门全面清理废止有关文件和做法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纠正到位。今后如再发现各地方政府、各地方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文件和做法,将依法惩处并公开通报。 

  各县(市、区)统计局请于3月15日前将本次清理活动的有关情况专章并入“数据造假、以数谋私”专项治理工作报告报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并填报《全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和《全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一览表》。 

  附件:1.全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汇总表 

  2.全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一览表 

汕尾市统计局 

2016年3月14日 

附件2:

附件2

          全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情况一览表

县(市、区):

序号

制发机关

发文文号

文件名称

发文时间

具体指标和做法

纠正

时间

纠正

方式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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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本表包括县(市、区)及以下各级的情况,纠正方式包括废止、修改和提请纠正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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