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主办机构 | 汕尾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
法律法规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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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和条件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市统计局审批。部门管辖系统包括本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及市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
办事流程 | 地方(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审核→若发现材料不符要求告知申请单位(部门)修改→专业审查→综合审查→同意→发出审批批文→送申报部门正式执行→申报部门将正式下达的调查方案、表式送达市统计局备查。 |
申报材料 | 1、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见附件) 3、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自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予收费 |
申请表格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
咨询电话 | 0660-3379058 |
投诉电话 | 0660-3379058 |
受理地址 | 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4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