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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10 12:53           来源: 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统计局 【字体:   打印

国统字〔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统一各专业统计城乡划分口径,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各地区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经费和人力上予以必要的支持。
 
  附件: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
 
  (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
 
  (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地方城乡划分工作。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与民政、建设有关的事宜,可与同级民政、建设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城镇化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国家定期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城乡地域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各省级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划分和《城乡地域库》管理工作,并负责提供分城乡的统计地域资料。
 
  第五条  为保障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对《城乡地域库》的日常维护,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设立专项经费。在城乡划分期间,对负责实地划分的基层统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自《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城乡情况的统计资料均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凡未执行《暂行规定》的统计调查,在对外发布统计资料中,不得冠以城乡或类似的名称。
 
附件: 


关于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区划的频繁调整,增加了统计上划分城乡的难度。为了在统计上真实地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实际发展水平,我局在1999年制订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并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
 
  由于《试行规定》对划分方法叙述较多,操作比较复杂,使得该标准在各专业难以推广。目前,除人口调查以外,其他各专业基本未采用《试行规定》,致使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不统一,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1999年的《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在确保其口径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口径基本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新规定的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一)将最小划分单元统一为村(居)委会
 
  本次修订,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小划分单元,不但使城乡划分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还做到了以下几点:
 
  1、减少城区或镇区的农业成分,比较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
 
  2、统一城区、镇区的判定规则,避免人为夸大城镇化水平,减少实际划分误差。
 
  3、可与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相衔接,为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可能。
 
  (二)取消了人口密度指标
 
  《试行规定》设定了人口密度甄别指标,即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辖区,全部划为城区,否则,市辖区将被细分。这种甄别方式带来的问题:一是人口密度所依据的常住人口指标,只能在人口普查年取得数据,其他年份没有常住人口的日常统计;二是人为加大了城区的比重,不能客观地反映城镇区域的实际状况。新规定统一了市辖区的划分方法,有利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也使新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内容更加简便易行。
 
  (三)其他方面的调整
 
  为使《暂行规定》简化、易懂,将《试行规定》中繁琐的分类条目与代码调到规定外,作为具体操作的细则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分类中的名称,便于理解分类内容,将原“城市”改为“城区”;将城镇中的“镇”改为“镇区”;将原“城区建设”改为“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将“延伸”改为“连接”。
 
  三、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鉴于《试行规定》操作复杂,工作量大,为统一统计系统的城乡划分口径,便于组织各专业实施,同时制定了《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城乡划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城乡区域库》和城乡数据的发布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即由各级统计局的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城乡划分,并在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的基础上,建立和管理《城乡地域库》,统一提供各专业使用。
 
  该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城乡划分工作:
 
  (一)建立《城乡地域库》,为各专业使用分城乡的地域资料提供保障。目前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12位代码,最后3位代表了“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与新的城乡划分标准最小城乡划分单元相一致,从而为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地域库》提供了条件。
 
  (二)由统计设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划分工作,这样能够减少重复劳动和人为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定了对外发布统计资料的城乡口径,确保分城乡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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