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字[1993]286号
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概念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浙统法[1993]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即在催报单限定期限内上报的为迟报,在限定期限后上报的为拒报。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