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粤统字〔2004〕20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加强省统计局与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的联系与沟通,规范统计工作秩序,维护统计工作权威,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国家和省属调查队为省统计局的巡查对象。必要时也可对县级统计局进行巡查。
第三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四)统计基础基层工作情况;
(五)中央和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国家和省属调查队队伍和班子的建设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六条 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局有关单位中选 调,也可从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中选调。
第七条 巡查工作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帐、表、册和会议记录;
(四)个别谈话。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当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及时报省统计局党组。
第十二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省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国家统计局和省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结果反馈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党组或机关纪委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巡查工作在省统计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日常事务由法规制度处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