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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附办法摘要、权威解读)
  • 2019-06-06 10:42
  •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移交安置司
  • 发布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 移交安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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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办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更加强调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相匹配,更加聚焦士兵备战打仗和贡献奉献,对于深入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和建功军营,服务改革强军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指出,将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办法》明确,量化评分包括对服役年限、奖励和表彰、残疾等级、其他情况的计分以及对处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减分。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和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两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新增战时嘉奖计分;统一作战计分标准并予提高;增加驻海外基地服役计分;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计分,明确在西藏地区、海岛服役的计分和标准。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治军要求,补充违反党纪和违规抽取减分材料减分内容,调整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扣分标准。

      《办法》要求,军地双方要严格档案管理,公开公平审档评分。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办法》统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式样,明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分别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办法》强调,要加强责任追究。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摘要)

      为建立士兵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引导现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五、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六、减分 

      (一)处分减分。

      1.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100分。

      2.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5倍扣分。

      2.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七、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严格审定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评分项目应当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或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的奖惩材料,应当由部队按照档案移交程序协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八、公开公正审档评分

      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档并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表应分别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九、加强审核和责任追究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逐人逐件审核评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

      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略)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对民政部、原总参谋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共计10条,着重完善了适用范围、评分项目和标准、档案材料登记管理、审档评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重要性

      修订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决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军转安置方面,要改进完善安置办法,安排好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同志。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公正公平公开“阳光安置”,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并褒扬彰显其牺牲奉献精神的实际举措。

      二是聚焦练兵备战、服务改革强军战略的需要。士兵是军队履行使命、完成任务最直接的担当者。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士兵队伍的稳固。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与服役表现匹配关联度,更加聚焦其服役期间的作战表现和练兵备战水平,有利于引导现役士兵安心服役,矢志强军打赢,积极建功军营,从而实现安置工作与士兵队伍建设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是解决现实问题、改进量化评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近两年军队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与退役士兵安置相关的法规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和体现。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出有些表述比较原则不好操作、有些评分项目和标准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同时,考虑到当前仍处于军改期,评分项目很有可能再次发生重大变化,故先暂行实施。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为便于军地基层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在重申原来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专门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类退役士官作出详细界定。一是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二是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三是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四是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为突出量化评分作用,《办法》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调整为主要依据,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对于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的,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以体现对他们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三、关于完善奖励和表彰计分

      2018年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军队表彰工作作出规范。按照全军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则,《办法》将原来仅对士官优秀人才奖计分调整为对所有全军性表彰计分,并细化为两类: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同时对认定材料作出明确: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办法》还对原来奖励计分进行了完善,将平时个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3分提至10分;新增战时嘉奖计分,每次3分,以激励士兵聚焦打仗、专谋打赢。

      四、关于调整其他情况计分

      为更客观反映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与奉献,同时兼顾相关情形基本概念清晰、档案记载明确、核查简单易行、军地双方认可等需要,《办法》对其他情况计分进行了调整。

      一是细分在艰苦边远地区等服役计分。将原来艰苦边远地区服役计分进一步细分为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服役且连续享受相关津贴一年(含)以上计分,并相应设置计分标准。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一、二、三、四、五、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0.25分、0.3分;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二、三、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2分、0.25分、0.3分;在海岛服役的,三、二、一、特类岛,每服役1个月分别计0.05分、0.1分、0.15分、0.2分。

      二是增加驻海外基地服役计分。结合我国海外利益拓展增多的实际,《办法》规定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分值与在特类岛服役相当。

      三是完善参加作战计分。根据现代战争发展趋势和执行任务风险,《办法》统一作战计分标准并提至每天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工作中军地基层反映,士兵获得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存在军地认定标准不同、有的与服役没有直接关联的问题;随着科技发展,除核专业外,生化、电磁等多种行业在军事活动中的权重日益增加,影响人员健康的新行业新情况日趋复杂,拟待相关改革落地和政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对此,《办法》取消了对职业技能等级和从事核专业工作的计分。

      五、关于强调服役、残疾等计分

      考虑到士兵服役年限、残疾情况以及是否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条件,《办法》对上述三项情形的计分予以保留和强调,并适当调整了服役满12年后多服役1年以及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值。

      六、关于充实减分项目内容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治军要求,按照依据事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办法》对原处分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进行了补充完善,新增违反党纪和违规抽取减分材料两项内容,并将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扣分由3倍调至5倍。

      一是违反党纪减分方面。《办法》规定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30分、60分、100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是违规抽取减分材料减分方面。《办法》规定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七、关于严格档案材料登记和归档管理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是了解和考核士兵服役表现的重要依据。基层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地方后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情况。对此,《办法》明确了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的核实、补充、修正和转递要求。即:影响评分的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的奖惩材料,应当由部队按照档案移交程序协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八、关于健全公开公正审档评分工作机制

      考虑到退役士兵服役表现情况较为复杂,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仅凭退役士兵档案进行认定和评分,很难做到全面、准确,甚至可能影响退役士兵的权益。为加强军地协同,维护公平公正,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办法》统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式样,明确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填写并审核,由退役时所在部队和安置地相关部门分别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退役士兵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九、关于加强责任追究

      为严明纪律,教育违规单位和个人,《办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规定对退役士兵评分及相应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兵员管理部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办法》施行时间

      《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4日起施行,民政部、原总参谋部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同时废止。同时考虑到2018年秋季和冬季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有的需在2019年进行安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通知指出,2018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退役手续的,量化评分工作由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施,部队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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