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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 2024-04-30 09:33
  • 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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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医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结合广东实际,完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加大医疗优先优惠力度,改进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使我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得到更好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落实政策、健全完善制度、办理流程再造、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优抚医疗保障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形成保障制度健全、保障内容明确、保障方式便捷的优抚医疗保障机制,更好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缓解优抚对象医疗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实际,将我省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纳入优抚医疗保障范围,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确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三)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优抚对象贡献大小,合理提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给予补助。其中,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比例为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30%。“五老”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地原规定的医疗补助水平低于本意见的,按本意见执行,高于本意见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加大医疗优先优惠力度。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退役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其中烈士遗属和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体检优惠幅度不低于50%,其他对象体检优惠幅度不低于20%。没有优抚医院的地市,可委托其他地市优抚医院或指定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体检。

    鼓励和引导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检查费、床位费等相关医疗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

    (五)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作为、医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将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政策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非医保统筹地区或跨省异地住院等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优抚医疗补助费用,本人凭异地住院资料,在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烈士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涉及优抚对象切实利益,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与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更加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

    (二)加强部门协作。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密切协作,分工负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但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向医保部门提供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补助标准;牵头做好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与医院结算及协议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理顺“一站式”结算流程(含费用结算、清算方式等具体流程)。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担负的优抚医疗保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三)做好经费保障。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中央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省级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测算分配下达地市。省、市、县优抚医疗保障经费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参保及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残疾退役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门诊补助;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补助;严重慢性病、需长期医疗药品依赖而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临时救助补助;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优抚对象优惠体检补助等。优抚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强化激励保障。各地要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内容,适时宣传开展优抚医疗保障工作尤其是“一站式”结算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研究处理基层反映的问题,帮助和指导各地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2009年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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