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政策解读
2024-10-27 18:38
来源: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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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政策解读
新颁布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与2011年版本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版条例都有哪些改变呢?
日期 | 11年版本 | 24年版本 |
适用范围 | 主要针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 所有退役军人,包括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
法规结构 | 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和附则 | 更为详细(总则、退役军官安置方式、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移交接收、家属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待遇保障、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和附则) |
安置方式 | 概述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安置方式 | 对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和规定(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 |
家属安置 | 没有特别提及 | 专门设立了第五章”家属安置”,对退役军人家属的随迁、就业指导、户口迁移等进行规定 |
内容 | 新版更为详细 |
第六章”教育培训“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离队前的教育培训、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等。 |
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指导和服务,包括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对退役军人的专场招聘活动等。 |
第八章”待遇保障”对退役军人的工资待遇、生活补助、住房保障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
第九章”社会保险”对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新版本中对军官、军士及义务兵的安置方法分别:
(一)军官
退休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 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
转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由机关、群团组织、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根据德才条件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 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逐月领取退役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复员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及其他待遇。 |
(二)军士
退役金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 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 金,并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 |
安排工作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如服现役满12年、 获得勋章或荣誉称号等)的军士由政府安排工作。 |
(三)义务兵
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 金,并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 |
安排工作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如烈士子女、服现 役期间获得勋章或荣誉称号等)的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
新版本中新增内容——家属安置有关规定
家属安置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六及五十七条,新版本针对退役军人家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安置方法。
新版本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待遇保障和社会保险四个方面的规定。
教育培训/《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离队前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退役后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 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定岗后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
就业创业扶持 新方式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及六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推 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 军人就业。 就业困难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条件从宽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八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 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 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 工作经历。 |
待遇保障 工资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生活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 补助。 住房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九条。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 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 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社会保障
新版本对退役军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章。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