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共30条,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崇尚捍卫英雄烈士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和观点不断出现,有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探究细节”为名,歪曲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此外,在一些纪念场所,身着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并通过网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崇尚捍卫英雄烈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
坚持鲜明价值导向
弘扬传承英烈精神
据介绍,此次立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以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告慰英雄烈士。
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重点,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代表性人物和集体形象。近些年,一些人丑化、诋毁、贬损、质疑我党我军历史上的英雄烈士,其实质是动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予以禁止;二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无论时间过去多么久远,先烈的英名和功绩都将永世长存。突出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针对现行褒扬制度存在侧重物质保障、对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规定不够的情况,通过完善纪念形式,强化鲜明价值导向;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措施。整合现行法律、《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英雄烈士保护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提炼和完善,进一步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健全烈士祭扫制度
保护英烈名誉荣誉
英雄烈士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关于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近代以来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为国家和人民作出重大牺牲和重大贡献。根据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宪法序言精神,并与民法总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等规定相衔接,法律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虽然与本法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
——关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当日下午即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主席率全体代表参加并宣读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这一时刻永载人民共和国光辉史册。建成后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成为国家和人民缅怀为中国革命和国家建设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的标志性纪念设施。据此,法律规定,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还对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开放和管理作了规定。
——关于纪念缅怀英雄烈士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关于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关于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优待。与《烈士褒扬条例》相衔接,法律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关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为了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法律规定,公安、文化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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