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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月5日起试行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范了优待证的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进一步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实施细则》明确了优待证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功能,以及申请、审核、制发、补换、收回等程序,并对优待证的监督管理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明确了优待证功能,持证人凭广东省发放的优待证可享受国家层面提供的面向全国持证人的优待服务,省层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证人的优待服务和社会各界主动提供的优待服务。
在优待证申请程序上,《实施细则》规定优待证原则上由服务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在常住地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还明确外省户籍的服务对象申请广东省发放优待证的条件和退役军人证件丢失、无法证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的处理办法等。此外,结合广东省实际,《实施细则》规定东莞、中山市镇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系统流程逐级提交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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