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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31 10:53       来源: 政策法规科       发布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水上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把汕尾打造成为中国滨海休闲旅游最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域、水域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利用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水上旅游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安全有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和要素保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水上旅游管理工作,推进水上旅游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水上旅游管理信息平台和水上旅游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研究解决水上旅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水上旅游持续健康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海域使用等产业扶持政策,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水上旅游特色品牌,促进水上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在海洋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区域或在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周边重点发展水上旅游。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水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信息登记、行业指导和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等。

  市、县(市、区)两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海洋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警、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职责督促水上旅游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心肺复苏术”急救技术等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水上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涉及水上旅游的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用海用岛的审批(出让)流程,做好项目用海用岛要素保障,加强水上旅游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负责水路运政和港口行政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

  海事部门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船舶登记工作、游艇管理工作、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上巡查执法与通航秩序维护。负责履行海上搜救分中心职责,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按权限负责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执法工作,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渔事纠纷和调解。 

  公安机关根据海上具体管辖权的划分,与海警部门共同负责维护水上旅游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打击破坏水上旅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价格监管,《特种设备目录》内水上旅游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对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要求的作业人员的配备和持证情况进行监管。负责规范水上旅游经营项目明码标价,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水上旅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开展水上旅游经营范围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查处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防治水上旅游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水上旅游经营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排污许可,依职责督促水上旅游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水务部门负责向下游乡镇发布水库放水预警,对水上旅游经营者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占滩进行监管,对拦水坝等河道内建筑进行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涉渔船舶从事水上旅游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海警部门负责查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水上旅游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职责按规定开展水上旅游监管工作,规范水上旅游市场秩序。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海洋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海警、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水上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开展综合整治。以上各部门应当依职责快速高效处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涉水上旅游投诉纠纷、网络舆情,加强水上旅游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常态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坚持对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双随机”抽查执法,按照安全生产状态、信用等级分类确定抽查比例。对发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录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第七条鼓励水上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诚信经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

  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水上旅游经营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专业机构合作,开展水上旅游发展研究,推进水上旅游与现代渔业、海洋文化、休闲体育等产业融合,开发特色水上旅游项目和产品,培育水上旅游新业态。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方可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水上旅游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条经营旅游客运船舶、游艇等水上游览观光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向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经营潜水项目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开展排他性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二条对本市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建立信息台帐。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编制信息台帐材料清单和台帐造册指南,明确台帐的内容、方式、监管规则等内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引导鼓励水上旅游经营者及时提供信息。同时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加强排查,对发现的经营情况建立信息台帐,定期对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信息台帐包含以下内容:

  (一)《汕尾市水上旅游项目信息表》;

  (二)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等信息;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污染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政务信息通报机制和公共数据共享。

  第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上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旅游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水上旅游经营者数字化诚信档案,归集整合水上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水上旅游诚信经营行为规范和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定期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诚信经营。

  第十水上旅游项目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水上旅游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水上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游船、游艇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

  (二)鼓励水上旅游实行实名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四)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五)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六)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七)操作水上旅游船泊、艇只等游乐设施的驾驶人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八)出港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九)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十水上旅游经营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治污染责任。

  (一)遵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水上旅游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三)及时收集水上旅游产生的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并送交岸上处理;

  (四)督促水上旅游操作人员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用于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检验、登记等手续。

  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开展水上旅游活动,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

  休闲渔业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遵守船舶航行规范和载客人数核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经广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结合汕尾自然条件、旅游业态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鼓励水上旅游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水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技能证书。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结合水上旅游项目维护保养标准、操作规程及说明书内容等实际,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水上旅游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牵头,海事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旅游客运船舶、游艇等船舶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负责调查处理。

  游船、游艇等非渔业船舶与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之间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之间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综合执法、海警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水上旅游经营者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或未履行有关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查处。

  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示牌、防护设施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水上旅游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并将应急救援演练相关照片、视频等材料留存,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发生水上旅游安全事故时,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如实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交通、海事、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充分说明水上旅游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明确警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和不适宜参加水上旅游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旅游者应当接受水上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培训,如实告知与水上旅游项目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相关安全警示规定。

  第二十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进行水上旅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活动区域开展水上旅游活动;

  (二)超出划定的区域开展水上旅游活动;

  (三)在饮酒、疲劳、身体不适等影响安全的状态下操作水上旅游项目相关设施、设备;

  (四)超载、追逐竞驶,扰乱水上秩序;

  (五)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六)改造、污损、遮盖船舶或者水上游乐设施标识号牌;

  (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码头、浮动设施上下人员;

  (八)违反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防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作战工程等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泄露军事设施秘密。

  水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保护水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禁止非法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或者倾倒废弃物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水上旅游不得损坏河湖水利工程及影响工程的正常安全生产运行,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责任保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支持保险企业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创新水上旅游项目保险模式和保险产品,完善投保理赔制度,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上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对水上旅游经营者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水上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查处。

  未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检验手续,未依法履行登记、核验义务或者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对在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停泊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三无”船舶,由公安、海警、海事、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职责予以处罚。海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停靠在港口的交通类“三无”船舶予以查处。

  擅自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依法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海事部门应责令其所有权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非法获取、利用消费者信息、视频等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

  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水上摩托艇,是指从事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水上摩托车、竞赛艇、运动交通艇等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类似性能的水上运动设备。

  橡皮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艇身狭窄,艇前舱装有脚蹬架、舵杆,后舱底部装有方向舵,桨手面向前进方向用一支两端有桨叶的桨左右交替划水的水上运动设备。其中,香蕉船是一种外形模仿香蕉的长形休闲用橡皮艇。

  皮划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内部除一块供桨手活动的底板外,别无其他装置,桨手用一支一端有桨叶的桨面对前进方向单腿跪着划水的水上运动设备。

  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休闲活动的帆船船艇。

  帆板,是指借助风帆力量,驾驭无舵、无坐舱船只滑行前进的一项介于帆船和冲浪之间的水上运动设备。

  冲浪,是指体验者站立在冲浪板上,或利用腹板、跪板、充气的橡皮垫、划艇、皮艇等驾驭海浪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水上飞机,是指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具备能够实施水面运行设计特性的飞机,包括浮筒型水上飞机、水陆两栖型飞机和船身型水上飞机。

  拖伞,是指从起飞到降落,一切动作均在快艇或海上浮台上完成的一项极富刺激性的海上运动。

  潜水,是指包含且不限于水肺潜水(在水底用压缩空气呼吸)、自由潜水、浮潜等潜水深度不超过40米的水底或水上活动以及延伸服务的水底摄影、水底拍照等。

  第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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