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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22 15:26           来源: 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审批权限不变,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科学制定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式。根据《答复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相关规定,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同时,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关于学校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不得少于200米的规定。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统一按照交通行走距离进行测量确定。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分别不得少于200米和100米。

  四、强化与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要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的沟通联系,避免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后周边范围内出现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审批学校、幼儿园时,要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充分会商,结合用地规划和学校、幼儿园布局要求,在选址时尽量避免其周边范围内存在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做好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对受影响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要多采取行政指导、释法普法等多种形式落实法定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之前发布的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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