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结合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汕尾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文旅融合以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修订,原行政处罚事项存在法律依据滞后、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细致的操作标准,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相同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但处罚的结果确不一样的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甚至出现处罚的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形,违反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局自2019年由文化、旅游和体育机构合并改革后,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能有了较大调整,除原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文化领域外,增加了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管职能。因此,为适应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职能及法律法规变化,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准确性,防范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亟需设置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依据规则对行业行政处罚幅度进行分类阶次细化量化,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操作规则及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
(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
(五)《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文旅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是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
《适用规则》共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情形设定、使用规范、处罚种类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的规范。
《实施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等17类管理领域655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量化细分,以表格的形式归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等级和档次,并列明每个档次处罚的具体标准,明确了自由裁量的具体情节,使裁量权基准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为今后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为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性,防止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旅游、体育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体现了执法办案的公平性,给执法办案人员提供了办案的依据和执行标准。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裁量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的违法行为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使用规则详实,对当事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程度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五、补充说明内容
设置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和实施标准,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规定了“量罚一致”的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