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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0-01-09 10:36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   打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许可事项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

  4.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政务、活动的概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开;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www.envoykitchen.com/swwgltj/)开设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nvoykitchen.com/)或在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ysqgk.gd.gov.cn/660015/choice)填写。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或随意扩大公开范围,不用于任何非法活动。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nvoykitchen.com/)或在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www.envoykitchen.com/swwgltj/)“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中段172号

  联系电话:0660-3213388  

  邮政编码:516600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0660-3213388)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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