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167号,以下简称《方案》),我市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二次救助”工作。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二次救助”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助力打赢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
政策的“特点”:
1.医疗救助范围更广
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二次救助”的实施后,参保人住院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的自费费用纳入“二次救助”范围,突破了只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以及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设定起付线3000元,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初次救助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的自费费用,下同)纳入“二次救助”范围。 举个例子:救助对象A,到医院住院就诊,医疗费用全部15万元,纳入医保的13万元,个人自费部分2万元。纳入医保的13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初次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1.6万元。个人自付的1.6万元和个人自费部门2万元扣除起付线3000元部分,纳入“二次救助”范围。
2.医疗救助标准更高
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达到“二次救助”起付标准后,超出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在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从原来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特困供养人员实现“零支付”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100%,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也就是说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就诊个人不用支付医疗费用。
4.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
“二次救助”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次救助”无缝衔接,实行“一站式”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进行“二次医疗”救助核付,无需救助对象另行申请,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救助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