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住院(城乡居民)
一、入院登记
1、参保人因病需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4、参保人因危急病或因本市条件所限需转诊治疗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及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病情危急者,可在住院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5、外伤参保人持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证明、首次病程记录、汕尾市医疗保险病人外伤备案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外伤病人备案登记。
6、异地居住人员办理住院手续:
(1)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复印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复印件或参保人书面承诺书;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
(4)跨省异地就医首次备案必须现场提交申请人社保卡原件,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住院结算
1、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出院时,直接到医院医保窗口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医院打印出医疗费用结算表,并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参保人只需付清个人应付费用,其余报销费用由定点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人需先行支付;出院后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等;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1、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自费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和自费诊疗项目等。
第二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
1.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补充)居民年度支付超过16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2.个人自负费用补充保险(二次补偿)个人自负费用年度内超过2万元部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累计分段:2万元(不含)至10万元报销50%;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报销60%;20万元(不含)至30万元报销70%;30万元(不含)至50万元报销85%。
3.困难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二次补偿待遇”(不设封顶),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年度累计金额0.5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报销比例80%;30万元以上(不含)报销8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年度累计0.75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报销比例70%;30万元以上(不含)报销85%;
注: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享受第3项补充医疗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第2项补充医疗待遇。
第三部分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境外就医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如:个人故意所导致的伤病,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