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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 2019-11-05 17:1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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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住院(城乡居民)


一、入院登记


1、参保人因病需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2、参保人因信息不明无法正常通过住院登记的,应到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完善个人信息,并在三天内录入住院系统。
3、因病需在汕尾市外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时,应凭所住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市内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登记表》。凭登记表及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外定点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4、参保人因危急病或因本市条件所限需转诊治疗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及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病情危急者,可在住院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5、外伤参保人持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证明、首次病程记录、汕尾市医疗保险病人外伤备案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外伤病人备案登记。

6、异地居住人员办理住院手续:

(1)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本人异地户口簿复印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复印件或参保人书面承诺书;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单位证明;

(4)跨省异地就医首次备案必须现场提交申请人社保卡原件,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住院结算


1、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出院时,直接到医院医保窗口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医院打印出医疗费用结算表,并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参保人只需付清个人应付费用,其余报销费用由定点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本人需先行支付;出院后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等;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1、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自费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和自费诊疗项目等。

2、起付标准(指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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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医院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市内非定点所有等级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为50%;市外非定点医院所有等级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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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


1.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大额补充)居民年度支付超过16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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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自负费用补充保险(二次补偿)个人自负费用年度内超过2万元部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其支付比例累计分段:2万元(不含)至10万元报销50%;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报销60%;20万元(不含)至30万元报销70%;30万元(不含)至50万元报销85%。

3.困难群体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二次补偿待遇”(不设封顶),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年度累计金额0.5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报销比例80%;30万元以上(不含)报销8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年度累计0.75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报销比例70%;30万元以上(不含)报销85%;

注: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享受第3项补充医疗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第2项补充医疗待遇。


第三部分  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境外就医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如:个人故意所导致的伤病,如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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