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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医保政策2023年1月起有调整!这些变化要了解!
  • 2023-01-28 17:2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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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1、缴费基数

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1年为6734元)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300%,下限为60%。

2、待遇享受时间

我市职工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享受时间调整为: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已连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1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3、缴费年限

2023年起在原缴费年限20年基础上逐年增加,到2030年1月1日,全市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其中:

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逐年增加1年,累计缴费年限至2027年调整至25年。

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逐年增加,2023年至2028年逐年增加1年,累计缴费年限调整至26年;2029年1月1日起增加2年,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28年;2030年1月1日起再增加2年,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30年。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

职工办理医保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

①缴费基数:按办理缴费时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②缴费费率:由原缴费费率7%调整为按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6%

③个人账户划拨: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办理医保退休一次性缴费的,缴纳后按规定划拨个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调整?

1、新生儿参保时间

由原来出生三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并参保缴费,享受出生之日起医保待遇调整为:

于出生6个月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新生儿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2、待遇享受时间

我市居民医保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份集中办理下年度居民参保手续,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除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新生儿外,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办理我市港澳台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医保待遇方面有哪些调整?

1、医院等级及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等级划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等级进行调整,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住院起付标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等级调整

调整前

乡镇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元)

200

400

600

800

调整后

一级及一级以下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元)

300

600

800

2、异地就医政策调整

2023年1月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政策进行调整,除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持本市转诊证明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外的,未持本市转诊证明直接到异地就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起付线统一为800元,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职工医保降低10%,居民医保降低20%。

异地备案类型

职工

居民

异地安置

不降比例

不降比例

异地长期居住

不降比例

不降比例

常驻异地工作

不降比例

不降比例

本市转诊异地就医

不降比例

不降比例

非转诊就医

降低10%

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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