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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4-01-31 10:44
  • 来源: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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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5日,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汕医保〔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20年8月1日实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救助等多重措施,初步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提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2023年8月,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政数局等6部门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进一步细化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并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要求各地市按照省《救助办法》,出台本市实施细则。市医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文件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出台《汕尾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总共分为七章三十五条。具体为: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各级职责、部门分工、社会参与等6条内容。第二章为救助对象,包括救助对象、其他规定等2条内容。第三章为救助方式与标准,包括资助参保、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倾斜救助、漏保处理、特殊情况处理、不予救助情形、重大疾病救助等8条内容。第四章为资金筹集和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预算、结算管理、鼓励捐赠等5条内容。第五章服务管理,包括联网结算、住院押金、身份核对、异地就医、信息收集、信息共享、档案管理、协调机制等8条内容。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包括总体责任、责任追究、救助对象责任等3条内容。第七章为附则,包括经办规程、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3条内容。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医疗救助含义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医疗救助部门职责分工

  1.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医疗救助资金,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省、市医疗救助政策,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具体经办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及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3.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4.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下同)的认定及信息共享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6.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组织做好相关数据的依法依规共享。

  (三)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明确资助参保内容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其本人参加职工医保或参加非本市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不予资助。

  2.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相关部门认定其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自行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当年度其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给予资助,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四)明确医疗救助标准(包括初次救助和倾斜救助)

  1.初次救助: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8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4年为2900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024年为7250元,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2.倾斜救助:经初次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为基数,一是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倾斜救助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为100%。 二是其他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80%比例给予救助。

  (五)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漏保情况处理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至完成参保登记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资格认定的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医疗救助待遇追溯至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原文: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乡村振兴局 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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