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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5-03-31 18:24
  • 来源: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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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6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印发了《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汕医保〔2025〕27号,以下简称《DRG实施细则》)。现将《DRG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8日我市经省医保局同意,作为省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试点城市,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21〕55号),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市结算办法》有效期届满,我局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1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DRG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DRG实施细则》分为七个章节总共60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DRG概念、改革目标以及联席会议等共6条;第二章为总额预算管理,包括基本原则、风险调剂金、年度可分配总额和激励约束机制等共6条;第三章为DRG支付管理,包括病组分组、点数调整系数、特殊病例单议等共3节13条;第四章为其他结算方式,包括中医优势和中医日间病房、日间手术等共4节16条;第五章为基金结算和清算,包括时间结点、月度预付、年度清算、计算办法、清算规则、点数追加等共10条;第六章为保障机制,包括协议管理、意见收集反馈、谈判协商、数据工作组、监督管理等共5条;第七章为附则,包括紧密型医共体、调整权限、解释主体、施行期限等共4条。

  三、风险调剂金和年度累计结余使用方面情况

  《DRG实施细则》强化“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机制,明确风险调剂金和年度累计结余使用的条件,严格医保基金管理和风险管控。对确实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补偿的,要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作出详细说明,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特殊病例单议管理方面情况。

  《DRG实施细则》明确特例单议数量控制在DRG出院总比例的5%以内,根据历年特例单议实际情况作公平、合理调整。鉴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承担市内大部分危难重症的治疗,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控制在8%以内,其他医疗机构控制在3%以内,当全市特例单议数量超过5%时,核减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特例单议数量。

  五、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结算流程方面情况。

  《DRG实施细则》将DRG月度结算从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定点医疗机构应每月15日前完成月度预付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月度金额的60%先行预付,并于在次月10日前完成剩余月度预付款拨付工作。

  六、执行时间

  于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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