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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汕尾战“疫”中的医保特殊政策
  • 2020-02-15 21: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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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医保特殊政策进行梳理,下面给您解读。

  1、对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什么待遇保障政策?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全部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保险保险范围,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医院先记账,再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无需支付。

  2、参保患者医保报销起付线和比例是多少?

  对于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取消基本医保门诊、住院起付标准,没有目录限制,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有其他合并症、并发症等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报销?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包括治疗合并症、并发症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初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也纳入医保报销?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初诊医疗机构和定点救治医院的门急诊、留观、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含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

  5、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非定点救治医院救治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患者在定点和非定点救治的费用,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6、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标准怎样确定?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标准,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什么政策报销,对排除疑似后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对确认疑似的参保患者执行确诊的参保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患者排除疑似后,其医疗费用按我市原医保政策执行。

  8、异地参保患者的报销比例是否会降低?

  对于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先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

  9、新冠肺炎筛查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疫情期间,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筛查要求”的医疗费用(含基础性检查)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

  10、新冠肺炎医疗费用是否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

  新冠肺炎全部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并单列结算,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11、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否线下采购?

  疫情期间,对防控疫情所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各药品采购平台对疫情所需的新剂型、新品种药品、耗材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交易,对采购困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应急使用,按照公开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12、参保人2019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受疫情影响尚未申请待遇,可以等疫情过后才申报吗?

  我市参保人2019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申报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生育医疗待遇的申报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2020年底;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设申报时限。

  13、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刚好在疫情期间满,该怎么办?

  我市参保人在2020年2至6月期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人,自动将其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参保人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14、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患者在疫情期间为了减少到医院次数,能否可以增加处方用药期限?

  允许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定病种等医保报销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疫情期间可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对我市特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患者,按照上半年度职工限额1800元,城乡居民限额1200元执行,取消月度限额,疫情结束后按原政策执行。

  15、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能否等疫情过后补办补缴?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参保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新生儿、新迁入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其他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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