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战略部署,汕尾市医保局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医疗保险政策及具体医保业务办理等问题,编制了以下指引手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给职工缴纳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费用,有什么影响?
答:可延期办理,待遇不受影响。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医保、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允许企业“延期办”,待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免收滞纳金。
2.参保职工2019年发生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报销,能等疫情过后才申报吗?
答:我市企业参保职工在2019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尚未申报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生育医疗待遇的申报时限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2020年底;疫情期间发生的不设申报时限。
3、参保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刚好在疫情期间满,用不用职工本人前往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答:我市在2020年2至6月期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有效期满的参保职工,不用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申请备案,自动将其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延续备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再按规定申请备案。
4.疫情防控期间,患慢性病长期在服药的参保职工到医院就诊购药时可以一次多配点药吗?
答:可以的。允许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定病种等医保报销单次处方用药量,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疫情期间可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职工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对我市特定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病患者,按照上半年度职工限额1800元执行,取消月度限额,疫情结束后按原政策执行。
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异地就医院备案手续?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不见面办”、“及时办”、“特殊办”服务。在疫情期间,参保职工申请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的,可通过“汕尾人社”APP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经办人员在收到备案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情况。不用参保单位或职工、亲属到经办窗口面对面办理相关备案业务。
6.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或个人要承担吗?
答:不需要承担。对于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的参保职工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诊疗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发生全部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保险报销范围,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医院先记账,再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和职工本人无需支付。
7、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职工在治疗过程中有其他合并症、并发症等疾病,医疗费用有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企业或个人要承担吗?
答:不需要承担。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包括治疗合并症、并发症等)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8、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职工在非定点救治医院救治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确认疑似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参保职工在定点和非定点救治的费用,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参保职工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异地就医,会因为在异地就医降低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吗?
答:不会。参保职工如果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异地治疗的,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不降低报销比例。
10、参保职工属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门诊医疗费用需不需要企业或个人承担?
答:不需要承担。在疫情期间,对参保职工属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筛查要求”的医疗费用(含基础性检查)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
11、目前我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具体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费(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采用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6.5%(其中生育保险0.5%),个人缴费率为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医保个人账户;采用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5.3%(其中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免于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的基数缴费。
12.企业参加了医疗保险能享受到哪些医保待遇?
答:我市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有:
(1)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我市企业参保职工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纳入医保报销,在起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①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②负担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95%,个人负担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③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增加5%。
(2)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超过1万元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其支付比例按累计分段进行报销,其中:1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报销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部分,报销70%;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报销85%。年度最高限额35.4万元。
(3)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报表比例为30%。每次门诊最高报销限额40元。
(4)享受特定门诊待遇: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特殊疾病。其在门诊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属于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企业职工参保人患下列疾病者,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经资格认定后可享受特定门诊资格。
汕尾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及最高报销费用标准表
13.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如果有医保政策和业务上的疑问,可以咨询哪些电话?
答:我市各地医保部门第一时间对外公布企业复工复产医保服务热线为复工复产企业解答。企业复工复产医保服务专线电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