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阶段性减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自2020年2月至6月,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具体缴费费率为:参加统账结合方式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3.5%(含生育保险0.5%),个人缴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方式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2.9(含生育保险0.5),个人不缴费。
四、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具体缴费费率为:参加统账结合方式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6%(含生育保险0.5%),个人缴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方式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4.8%(含生育保险0.5),个人不缴费。
2021年5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我市原政策执行。
五、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1.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逾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纳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
经初步测算,本次阶段性减征,可为企业减负7000多万元,惠及市场主体户数932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