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方面总体提高5%,具体为: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调整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
城乡居民医保方面总体提高10%,具体为: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70%统一调整为8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75%。
异地就医方面:将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以上住院报销标准的调整,以参保人入院时间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