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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01-28 17:4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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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21〕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我局按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

  (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共体、数字医疗“五医联动”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就医格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在基本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分层次调整现行价格,重点加大对中医、儿科等扶持力度,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使医改的成果惠及群众。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以及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2.五医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3.有升有降,动态调整

  继续降低部分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4.分级定价,重点扶持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加大对中医、儿科等扶持力度,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四、调整内容

  (一)制定我市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在原汕尾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级〉基础上制定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广州、惠州、汕头等地市的现行价格,结合本市实际,经过成本测算及相关论证通过,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制定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制定我市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在制定的三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原汕尾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级)、(县级)基础上制定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经过成本监审及相关论证通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制定二级、一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三)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四)本方案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含公立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用。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三级”、“二级”、“一级”等级区别定价,原汕尾市物价局、原汕尾市卫生局确定的以“市级”、“县级”、“乡镇级”区别定价废止。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级别对应价格等级,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等级”执行,须书面报告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及医保中心,并抄送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三)医保支付政策按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相对应。其中结算等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对应“一级”执行。   

  (四)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仍按《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文:《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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