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根据《汕尾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评估,遴选下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附件)为我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首批“双通道”试点定点零售药店,现予公示,公示期限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3600603。
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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