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规范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书》等条约条款,现对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自主定价行为
各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虚假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遵守明码标价制度
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会员价销售药品,限量销售的,应当有显著标识,售完后应即时明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格落实协议管理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保服务,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持续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不得向参保人曲解医保政策,肆意宣扬额度,诱导参保人大量购药。严格落实“进销存”管理制度,杜绝串换药品。
四、强化守法经营意识
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不得参与医保购药转卖、医保基金套现等违法活动。使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购买结算。
五、做好医保内控管理
各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加强药店管理人员医保工作培训,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医保消费刷卡小票和刷卡明细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
六、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加强经营药品的质量管理,杜绝过期失效药品的流通,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七、共同维护行业生态
积极营造良好行业风气,如发现定点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线索,不得通过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