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医保〔2025〕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临床实际需要,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患者住院按床日定额结算标准。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日至4月10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1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关于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
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更加公平合理付费,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医保〔2025〕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临床实际需要,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患者住院按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患者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收治参保患者身份类别实施阶梯式床日定额付费。具体按《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执行(详见附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严禁虚增项目收费,确保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年度清算时,从2025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年度应偿付总额,并执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清算规则。
附件: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xx月xx日
附件:
汕尾市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
床日定额结算标准(2025年版)
起草说明:关于《关于调整精神病类、残疾儿童康复类住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