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8日
联系方式:0660-3600603、3600606(传真)
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102室)
邮箱:SWYLBZDY@163.com
邮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侨管理区卫生与教育健康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汕医保规字〔2022〕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3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因退休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工作,须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在备案地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支付。其中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转诊至异地就医的,需按市卫生健康局有关分级诊疗转诊制度的规定办理转诊,并持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元,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下调5%,居民医保下调10%。
三、参保人未按规定转诊或直接到异地住院就医,实行免备案管理,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下调10%,居民医保下调20%。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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