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疗保障局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汕尾市机构改革方案》而成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基金监管科,下属事业单位为汕尾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四)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制定并调整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实施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管理,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汕尾建设。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负责人:胡春莲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660_3600606,传真号码:0660_3600606
邮政编码:51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