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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助力攻坚精准扶贫
  • 2020-10-16 18:5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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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医疗保障部门自成立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医保扶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近年来,我市医保部门持续在制度健全、资金保障、待遇支撑和精准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构建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实现了贫困人员参保缴费有资助、就医结算更便捷、待遇支付有倾斜、特困人员“零支付”。据统计,2020年1至9月,全市医疗救助支出11613.45万元,其中:资助参保207895人,救助金额5197.4万元;医疗救助31975人117841人次,救助金额6416.05万元,在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参保缴费方面,实行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给予全额资助。2019年10月,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汕医保〔2019〕45号),明确资助参保对象,规范资助参保流程,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应保尽保。据统计,2020年全市资助参保对象207895人,资助金额5197.40万元,确保了困难群众100%参保,保障了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在大病保险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实施大病保险向特殊人群倾斜政策,我市在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调整大病保险政策,2020年1月1日开始,再次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员实行倾斜力度,继续减低特殊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年度累计金额0.5万元起降低到0.2万元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年度累计金额0.75万元降低到0.3万元起,纳入“二次补偿”赔付范围,且不设封顶线,切实减轻特殊人群大病医疗负担。

  ----在医疗救助方面,实行“二次救助”。2020年7月27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尾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167号),于8月1日起正式启动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及“二次救助”,持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医疗救助范围上,突破只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合规医疗费用的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外的自费费用纳入“二次救助”范围,设定起付线为3000元;在医疗救助标准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从原来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在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80%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100%,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真正实现“零支付”。

  ----在医疗费用方面,实行“一站式”结算。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2019年5月,市医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汕尾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施“一站式”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医保〔2019〕20号),共同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从2019年7月份起,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一站式”结算,为贫困人员提供高效、快捷就医结算服务,无需救助对象另行申请,切实减少困难群众就医垫资跑腿。据统计,2020年1至9月,全市“一站式”救助99736人次,救助金额2976.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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