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史学习教育启动以来,汕尾市医保局积极响应、迅速行动,把党史学习教育和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医保职能,努力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合理规范,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省的工作部署,我局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先后深入医疗机构专题调研,联合汕尾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下发了《汕尾市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医保发〔2021〕44号),扎实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全力推进“五医联动”改革。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简单的说就是定点医疗机构依照签订的国家集采合同完成采购中选药品任务,合同期满后,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合同完成情况、合同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等指标,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按该药品集采前价格核算的金额相比节省的医保资金,再按一定的留用比例核定结余留用金额,最后由医保部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为患者减负担、强保障。此次实施结余留用政策的对象是我市第一批签订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经统筹测算考核和医院确认,我市有27家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格,按50%比例可获的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共174.7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拨付兑现,完成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国家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
市医保局将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考核办法,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提高集采药品的使用量和使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使患者、医院、医务工作者感受到国家战略性采购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