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改)>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4%调整,在统筹基金中划拨。
二、2020年度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为每人每月128.6元,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下发次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名册发放,以前月份差额不再补发。
三、从2021年起,每年由医保、财政部门在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个月内实施调整,并补发当年未调整月份差额。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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