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维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0〕1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2020社会保险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2019社会保险年度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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