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欢迎访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第三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07-30 22:2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汕尾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第三期)承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汕尾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第三期)

承保工作方案


  我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从2013年(第一期)开始实施试点工作,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了大病保险(大额补充)和二次补偿制度;2018年(第二期)以来不断完善,全面实施,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承保公司合同期将于2020年底届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医疗保障制度,提前谋划做好大病保险(第三期)承保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2013年至2020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大病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优化大病保险(第三期)承保工作(承保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完善大病保险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大病保险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制度框架、统一集中投保、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和统一资金管理“六统一”,根据筹资、管理和保障需求,合理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做好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二)严把承保单位资质条件,规范招标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国家医保、财政、银保监等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科学测算承保资金,加强风险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根据近两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数据,建立精算模型,科学制定大病保险方案,包括保障对象、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监管服务内容等。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商业保险机构如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返还资金;如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亏损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工作安排

  第三期大病保险承保有关工作从7月开始至12月,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23日-8月15日)

  1.征集方案(7月23日至7月31日):向各商业保险公司公开发出邀约函,征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2.数据测算(8月1日至8月15日):做好相关数据测算、分析对比,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报销范围、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等。

  (二)方案制定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1.方案起草(8月16日至8月31日):起草《汕尾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草案)》,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完善。

  2.方案送审(9月1至9月15日):起草《关于开展汕尾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请示》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16日-12月底前)

  1.组织招标(9月16日至10月底前):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商业保险公司招投标工作,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承办合同;

  2.落地实施(10月底至12月底前):做好系统信息数据衔接和宣传培训等启动准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方案、形成联动,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稳定、持续开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制度性安排,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工作,也是当前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医保、财政、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基本医保报销的情况、大病保险的目标水平以及筹资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精细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和支付比例,确保此项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受益受惠。

  (三)精心组织实施。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直接抓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抓好落实,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