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鼓励支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关于鼓励支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参保、自负盈亏”的原则,支持和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参保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职工参保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引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完善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参保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本人和直系亲属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建立沟通协调谈判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承保适合我市参保人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遴选合作机构。
三、工作安排
此项工作从8月开始至12月,具体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数据测算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在同步测算我市大病保险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做好“基本+大病”报销之后的相关数据测算,形成测算报告。
(二)公开征集方案(8月16日至8月31日):向符合条件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公开发出邀约函,公开征集承保方案(包括宣传推广实施方案)。
(三)制定政策文件(9月1日至9月30日):根据我市“基本+大病”的报销待遇政策,结合相关测算数据,制定《汕尾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方案》,确定保费、报销范围、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等要件;出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配套政策。
(四)组织专家评审(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方案,制定《专家评审评分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中优选一家承保机构,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五)宣传推广实施(10月16日-12月底前):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动员参保,宣传、推广等启动准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政策、形成联动,保障工作稳定、持续开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保险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措施。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有序深入推进。
(二)加强调研,精心组织。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筹资能力,对商业补充保险进行科学精细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确保商业个人补充保险方案科学性和可持续。各级医保部门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抓好落地实施,发挥个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效益。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宣传,提高知晓率;同时密切跟踪和分析舆情,增加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此项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