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函〔2022〕119号
关于对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评估
标准进行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医保〔2019〕43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汕医保〔2019〕44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管理,提升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评估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6项修订为:执业药师注册在该零售药店。
二、第15项第1点修订为:配有1名执业药师并在岗,得5分,配有2名或以上执业药师并在岗的,得10分;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分。
三、第15项第2点修订为:配置专职质量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的得5分,配置兼职质量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的得3分。
四、第17项第2点修订为:零售药店管理系统与医保管理系统具备联网条件,与“三目”管理匹配的,得5分;未具备联网条件的,不得分。
修订后的《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评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