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尾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通知如下:
一、废止文件1份(详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7份(详见附件2)。因文件已过有效期,到期后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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