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我市“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子项目(见附件1)。将包括但不限于“营养综合评定”“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精神科B类量表测查”和“精神科C类量表测查”等我省原临床量表评估项目及其子项目归类整合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及相应子项目,同步废止“营养综合评定”等25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制定“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及“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子项目政府指导价。以上价格为我市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三、强化落地实施综合管理
(一)请各级医保部门做好“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1.汕尾市“免陪照护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