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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20年修订)》意见的公告
  • 2020-05-18 23:4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控制、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20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5日前来信来函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SWYLBZDY@163.com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大楼502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邮政编码: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结算办法2020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控制、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医疗服务的精细化管理,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指南》(下称《指南》)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原试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下称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属个人支付范围的由协议医疗机构向参保人收取,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与协议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控制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为基础,确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以按病种分值结算为主、按床日费用和项目付费结算为辅的复合式支付方式,逐步推进适合医联体发展的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方式的引导作用。

  建立部门分工、协调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市医疗保障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医疗权重系数病种分值年度调整工作市财政协助确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等指标。市卫生健康协助做好协议医疗机构权重系数、病种库及其分值的年度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协议医疗机构病案首页的应用上报工作,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的经办、管理、统计、测算工作,协助做好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数据分析,为结算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第二章病种分值结算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按照“总额控制、分值计算、按月预付、年终清算”的办法,将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下称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根据病种分值以及各协议医疗机构权重系数等进行分配结算。

  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收(含城乡居民各级财政补助)总额(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剔除一次性趸交收入后加上一次性趸交分摊计入额)-风险调剂金(以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收总额的8%计)-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及家庭病床费用-异地联网即时结算费用-现金报销费用(不含已纳入医院按分值结算部分)-大病保险保费支出-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全市当年度按病种分值结算参保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报销支付额。

  月预付资金总额按照全市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分值结算实际支付总额的月平均值确定。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月预付金额(下称月预付金额)=当月协议医疗机构总分值×当月分值单价-当月协议医疗机构按分值结算病种的参保人住院个人自付总额(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自付总额,不含二次补偿自付总额)。

  病种及分值确定根据指南》病种参考目录和诊治编码库,按照本市协议医疗机构近两年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筛选出常见病、多发病,剔除省确定的按单病种结算的部分病种后,采用编码归类法建立按分值结算的病种库,按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亚目码、ICD-9-CM-3操作编码予以分类,结合诊治方式汇总统计各病种住院次均基本医疗费用、除以固定参数对各病种确定分值。

   医疗机构系数采用医疗机构等级系数法为主,并结合实际引入加权系数确定。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级别、类型、功能设置、病种次均基本医疗费用、实际诊疗水平等客观差异及协议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不同医疗机构参保人病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的医疗资源、重点专科建设特色等方面,合理确定各协议医疗机构的权重系数,作为协议医疗机构病种分值权重分配系数。

  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的收费标准、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级别或功能设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协议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使用住院病人病案首页。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亚目码、ICD-9-CM-3操作编码对疾病进行分类编码,并在参保人出院后10日内上传准确的疾病编码。

  第十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按分值结算的病种,按参保人出院的临床第一诊断(主要诊断)及其诊治方式确定其所对应的分值。

  对于诊断患者有多种疾病,手术治疗操作符合住院诊疗常规,且病案首页中均有对应体现的手术病例不包含保守治疗,可以入组第二、第三诊断,并按第二诊断病种分值50%、第三诊断病种分值30%复合累计算分值。

  参保人出院后10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在同一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急性发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除外),不重复计算分值。

  第十基层病种实行同病同价不论医疗机构系数,均按照同质同病、同治同价的原则进行支付与结算。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基层病种,引导和促进分级诊疗的形成,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十鼓励符合日间手术资格条件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术前检查入院之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一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协议医疗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名住院、诊断升级、高套分值及降低服务质量等违规行为的,当次住院的分值不予计算,并按该分值的3倍予以扣减。

  医保经办机构将每月预结算时分值扣减情况反馈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应接到反馈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审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办机构接到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异议及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如复审确属高套分值的,按规定进行扣减不属高套分值的原分值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复审完成后将医疗机构月度费用预付出账如医疗机构对复审结果仍异议的,可向医保行政部门申请裁定,由医保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医疗专家进行裁定。经裁定不属于高套分值的可在年度清算总分时予以回补扣减分值。

  第十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按分值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因协议医疗机构原因未记账的,参保人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后,统一纳入该协议医疗机构的分值结算,参保人已支付的当次住院全部基本医疗费用计入该医疗机构参保人支付费用总额。

  第十当月预结算分值单价=(上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12个月+全市当月按分值结算参保人住院个人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自付总额)÷全市当月各协议医疗机构总分值之和

  协议医疗机构总分值=协议医疗机构分值(不含基层病种)×协议医疗机构权重系数+基层病种分值

  第十  年度结束,如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发生额总和未达到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的,按统筹基金发生额总额的103%作为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但最高不超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计算的数额。

  第十当年度分值单价=(年度可分配资金+全年按病种分值结算病种的参保人个人基本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报销自付总额)÷当年各协议医疗机构总分值之和

  当年度分值单价高于上年度分值单价的110%的,以上年度分值单价的110%作为当年度分值单价。

  第十年度清算时应偿付给各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下称年度应偿付总额)=当年协议机构总分值×当年分值单价-当年协议医疗机构按分值结算病种的参保人住院个人自付总额(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自付总额,但不含二次补偿自付总额)

  如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发生额未达到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年度应偿付总额的,按实际发生统筹费用的103%作为其年度应偿付额,但最高不超过按上述公式计算年度应偿付额。

  年度清算应偿付额=年度应偿付总额-月预付金额总额

    医保经办机构可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用于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资金周转。周转金采取由协议医疗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核拨的方式办理。最高拨款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该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记账住院医疗费用的月平均值的120%。

  周转金的申请、预付、清算、回收等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下称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病种分值、医疗机构权重系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再改变,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规范医疗服务,主动控制成本,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以病种分值不足为借口,推诿疑难重症患者。

    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经实际分配后仍有结余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可根据基金运行、各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等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审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协议医疗机构当年实际医疗成本大于医保支付(即当年协议医疗机构按分值结算病种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大于医保经办机构支付费用和参保人个人自付的总和)120%的,可在年度风险调剂金中提取不超过30%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审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其他结算方式

  第二十类似植物人特征参保患者,因住院治疗周期长、基本医疗费用大,且医疗机构垫付金额大幅度超过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预付金额综合评估确实不适宜采用病种分值付费结算的高额特殊病例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疗保障局核准允许病例项目结算

  第二十精神专科残疾儿童康复治疗科协议医疗机构实行按床日费用定额结算床日费用结算标准按前2年本市精神病患者、残疾儿童参保人在专科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机构级别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

  精神病患者、残疾儿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间超过365天的,以自然年度为一次住院周期结算,允许每月结算一次,次月起可不收取起付线。

  第二十不适宜采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的科协议医疗机构,经综合评估,可实行按项目付费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根据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按实结算。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记账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我市门诊统筹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结算;部分门诊特定病种按“人均限额”或“医疗服务项目”等方式结算。

  第二十  参保人发生的不纳入分值结算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对建立医联体的医疗集团,按“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结算医疗费用,按医联体各成员单位上年度医保病人合理医疗费用为基数,结合当年度医联体服务人群数量,并综合考虑我市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因素后确定付费总额,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医联体属县(市、区)有关部门联合对医联体付费总额进行核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国家、省、市对参保人普通门诊、家庭病床、日间手术费用、医联体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结算管理

    协议医疗机构要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服务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及用药,需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结算标准执行不高于本市医疗服务价格行政部门规定的本市同类型、同级别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的最高限价标准。

    参保人到本市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本市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收费低于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就医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及医保报销比例支付待遇;本市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收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按本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及医保报销比例支付待遇。

  第三十协议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医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上月记账的基本医疗费用。医经办机构应于上报资料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月预付金额,预留5%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当月协议医疗机构按分值结算病种的参保人住院“二次补偿”支付总额合并支付。

  第三十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各协议医疗机构年度重复住院率、病种费用增长率、疾病编码准确率、大型设备阳性率、“三大目录”外费用比例、药比等控制指标,并纳入协议医疗机构续签协议、服务质量保证金等考核目标进行控制。

  协议医疗机构每月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及药品费用,不得超过当月总医疗费用的10%;如超过10%,医保经办机构在偿付费用中扣除,具体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第三十  各协议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结算年度基本医疗费用的,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结算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  医保经办机构按比例随机抽查协议医疗机构申报病例,经审核属违规的医疗费用,按抽查比例放大后在应拨付的费用中予以扣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  各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按要求开展病案首页和疾病编码的应用工作,按照病案管理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病案首页填报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大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的稽核。对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向同级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地的医疗保障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属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行政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各协议医疗机构病案系统管理及病案管理培训工作,定期对疾病编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长率等情况的监测。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并予以通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实施后,执行期间按分值结算的病种、住院床日费用及分值、各协议医疗机构权重系数等指标需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联合公布。

  第四十参保人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未能记账或者参保人符合规定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经办流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  本市符合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一次性材料支付标准另文规定。

  第四十市医保经办机构应拟定协议医疗机构按分值结算的月预付资金总额及年度清算方案,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七条中的“一次性趸交分摊计入额”按“上年度12月底在保的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平工资×缴费比例”计算;“费用”系指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他支出”系指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未在公式中明确列出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  本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入院、在本办法实施后出院的参保人,按本办法结算费用。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确定方法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工作,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指南》、《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病种分值确定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病种分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我市病种分值采用基准病种法,分值测算依据以医疗总费用作为基础数据,通过采集2年全市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病案首页数据进行分值测算。

  (一)根据《指南》中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参考目录和诊治编码库,按照本市协议医疗机构2年出院参保人病历资料,按出院的临床第一诊断(主要诊断)病种发生频率(年发生大于5例)、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小数点后1位(亚目)筛选出常见病、多发病病种,剔除省确定单病种结算的部分病种,结合诊治方式ICD-9-CM-3操作编码分别计算出各病种的次均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下称次均住院费用)。

  不属省确定单病种、且未纳入上述按分值结算的病种视为一个特别病种。

  (二)筛选已确定病种2年实际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剔除每一病种费用最高的2.5%及费用最低的2.5%病例后,取剩余病例的次均住院费用作为该病种的次均住院费用基准值,除以固定参数,经四舍五入整取后得出每一病种的初步分值。

  病种的初步分值=病种的次均住院费用÷固定参数

  (三)对于测算出的病种分值差异比较大的病种和原分值库中没有基础数据的病种,组织本市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修正,保证分值修订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将病种的初步分值向各协议医疗机构公布、说明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的修改或认可的分值进行修正,得出病种的修正分值;随机抽取以前年度2个月数据进行模拟结算,再对病种的修正分值进行纠偏,得出的分值作为用以结算的病种分值,确保医疗机构收入分配公平公正

  、当次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等于或高于该病种上年度住院结算费用2.5倍的病例(包括特别病例),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病种分值:

  分值=[(该病例当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上年度该同一权重系数协议医疗机构该病种的结算费用)-2.5+1]×原该病种分值

  当次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该病种上年度住院结算费用40%的病例,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病种分值:

  分值=该病例当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上年度同一权重系数协议医疗机构该病种的结算费用×原该病种分值

  结算费用=病种分值×权重系数×上年度各月分值单价的平均值

  、病种分值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再改变。如因医疗技术发展、新药发明等原因,导致部分病种医疗费用明显增长时,由协议医疗机构在上一年度清算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医疗专家组重新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度的病种分值

  、纳入病种分值结算的病种及分值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并公布。

  、本方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医疗机构系数确定方法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指南》、《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我市医疗机构系数采用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主,并结合实际引入加权系数确定。按照我市医疗机构2年医疗费用结算数据,通过建立数理模型,采用统计学、经济学方法反复测算,计算出不同病种、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费用比例关系,加权计算出不同医疗机构权重系数。

  一、基本权重系数。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主要是综合考虑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型、病种次均基本医疗费用的客观差异以及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医疗机构系数。如将三级医疗机构的初始值设置为1把其他医疗机构病种费用与三级医疗机构比较,按“约束最优化方法”测算并综合考虑将其他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的档次。

  二、加成权重系数。根据医疗机构参保人患者病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医疗资源、重点专科建设特色等方面的差异性,在确定医疗机构系数过程中引入一些加权指标。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结算数据为依据设置不同评价指标建立加权数理模型综合测算加权系数。加权系数的指标包括:

  (一)病例组合指数(CMI)加成系数

  协议医疗机构的CMI值医疗机构等级及类型进行划分

  1)>=平均值加权1个百分点,CMI增加0.1,依次多加成1个百分点最高加成10个百分点

  2)<平均值,每少0.1,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下调10个百分点

  计算CMI 时以具体病种组合数据计算,不含综合病种。

  CMI 计算公式方法为:

  某病种分值=该病种次均总费用÷基准病种次均总费用×100某定点医疗机构CMI=该院所有病例总分值÷该院总例数÷100

  (二)老年患者比例加成系数

  定点医疗机构60 岁(含)以上老年人住院人次占比大于等于全市平均水平时,加成1个百分点;平均水平上每增加0.1,依次多加成1个百分点。最高加成3个百分点。

  (三)收治的疾病种类

  根据ICD-10目进行统计,查看协议医疗机构收治的疾病类型,对于收治病种少于同类型医疗机构平均值的,系数减少1个百分点。

  )三四级手术占比、限制性技术开展情况

  协议医疗机构的三四级手术、限制性手术按医疗机构等级及类型进行划分:

  1) >=平均值加权1个百分点,三四级手术每增加1%,依次多加成1个百分点最高加成5个百分点;

  2) <平均值,三四级手术每少1%,依次递减1个百分点,最多下调5个百分点。

  1) )重点专科加成系数

  对有国家、本省或本市卫生部门评定的重点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加成1、0.5、0.3个百分点,可以按评定重点专科项目累计加成,最高加成1个百分点

  )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加成系数

  把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评定结果融入在医疗机构系数的加成中。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为AAA 级的,加成 1.5 个百分点;分级管理等级评定为 AA 级的,加成 0.5 个百分点。

  三、医疗机构权重系数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再调整。执行一个年度后,市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基本权重系数、加成权重系数,医疗机构系数等于基本权重系数加成权重系数和,权重系数总和>=1.2时,按1.2计算;权重系数总和=<0.650.65计算

  、基层病种实行同病同价,不论医疗机构系数,均按照同质同病、同治同价的原则进行支付与结算。从而鼓励基层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诊治,引导和促进分级诊疗的形成,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并发挥三级医疗机构在危急重症患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中的诊治作用。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提供规范性、合理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年底测算及评审后对权重进行调整,体现对规范医疗服务的鼓励;对违规或过度医疗的医疗机构,调整降低系数,通过医疗机构权重系数调控,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本方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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