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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
  • 2019-12-30 16:0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 【字体:    

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

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

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


汕医保〔201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

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等有关精神,按照汕尾市医改办《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汕医改办〔2019〕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工作,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确保我市公立医疗机构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合理的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同步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将调整后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保持价格调整前后参保人支付费用总体不增加,使医改的成果惠及群众。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近三年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公立医疗机构近三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结构性调整,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对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三)联动推进,相互衔接。坚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实施范围

  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分别是原未取消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以及需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动态调整的汕尾市人民医院和汕尾逸挥基金医院。

  四、调整内容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院耗材加成。

  在2019年底前,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本次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通过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给予补偿,即:原执行由汕尾市物价局、汕尾市卫生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9〕33号)价格的公立医疗机构,调整为执行由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汕发改价格〔2018〕290号)所定价格,执行价格级别不变。此次调整合计调增价格总额965.52334万元,调增幅度为1.09%,其中,162.79万元用于补偿取消的医用耗材加成;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共30个,年调增25.40334万元。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455项,具体为:

  1、综合医疗服务类:上调65项。其中一般医疗服务类上调14项;一般检查治疗类上调50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类上调1项。

  2、医技诊疗类:上调156项。其中医学影像类上调8项;超声检查类上调9项;检验类上调137项,血型与配血类上调2项。

  3、临床诊疗类:上调227项。其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上调104项;手术治疗类上调119项;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上调4项。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上调7项。

  (三)对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临床诊断、临床手术治疗类的部分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

  (四)调整后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本方案在原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基础上相应进行调整。

  五、配套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和解释,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落到实处。

  (二)同步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实行更加有效的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改变收入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并加大对耗材收入情况监测,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要及时纠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凡“项目内涵”中一次性耗材均不得单独收取费用;凡“除外内容”中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患者需使用“除外内容”中列明的需另外计费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不得收费。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査,重点检查本方案执行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情况,对不执行价格改革政策、擅自违规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畅通12358 (1231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热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基本医疗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估改革后价格补偿情况,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医疗收入结构变化、人均费用增长幅度、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握好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防止不稳定因素产生、扩大,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


  附件:1.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市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2.汕尾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2018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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