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汕医保〔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我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将高血压、糖尿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支付标准:
高血压、糖尿病分别执行以下支付标准:
(一)城镇职工医保报销55%,年度限额3600元,每月限额300元;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55%,年度限额2400元,每月限额200元。
三、认定标准: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诊疗常规的诊断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四、药品支付标准: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8号)执行(详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高血压糖尿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确保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三)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服务纳入协议管理,通过协议强化医疗服务的监管,做好系统改造,简化门诊特定病种审批管理,并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六、其他事项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汕人社规〔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8号).pdf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