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规字〔2020〕4号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医保住院报销标准的通知
汕医保〔202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经市政府七届第81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5%。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含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5%。
三、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由我局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另行 制定。
四、住院报销标准的调整,以参保人入院时间为准;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均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再次修订)>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