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规字〔2023〕2号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
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医保〔2023〕 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组织人社局、华侨管理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交易成本和资金压力,现将《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3日
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工作,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政策及时落地惠民,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暂时在汕尾市“两病”门诊药品采购指引有关药品以及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实施,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直接结算范围。尚未纳入上述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按合同要求自行结算。
第三条 建立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解决我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过程中供应不及时、回款不到位、支付货款逾期等问题,加强医疗机构结算资金监督和管理,防范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风险,进一步推动医疗、医药、医保、医共体和数字医疗“五医联动”改革,促进我市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运行保障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平台、银行等签订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相关协议,明确委托结算、信息互通、采购流程、验收入库、结算方式、服务监管、违约惩戒等相关流程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医保中心在银行开设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六条 结算账户内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支付药品耗材采购货款。
第七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结算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明确由专人保管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防范相关资金安全风险。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八条结算账户开设后,由市医保中心按一定比例安排预付金或周转金(含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实施文件规定的需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用于采购中选产品的不少于30%的预付金),用于保障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时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支付货款。预付金或周转金统一存放在市医保中心结算账户,并由医疗机构委托市医保中心代为支付医药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第九条 预付金或周转金额度按医疗机构月均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金额计算确定,拨付比例可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年终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清算。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平台提供的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确认一致的上个月采购交货验收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数量、金额等汇总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经医疗机构的委托向医药企业拨付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第十一条 在每月拨付给医药机构月度结算款后,市医保中心根据医疗机构的委托,按照协议由银行在医疗机构签订的银行账号中通过银联公司同步扣回医疗机构上个月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代付货款,并划转到市医保中心结算账户,以便支付医疗机构下个月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的直接支付金额。如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银行向医疗机构发出补足资金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足已代付货款。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冲减定点医药机构当月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结算货款,或协商医疗机构后按其指定账户退回结算货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结算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及时做好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结算款项拨付。
第十七条 银行负责提供直接结算项目所需配套金融服务,并为医疗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同时要负责开发、维护和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系统。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级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等工作,确保直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医药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采购订单,全力保障医疗机构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需求。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不足量、不及时供货的情况,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暂停向医药企业支付订单货款,情节严重者按国家和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关于《汕尾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