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我市因各种原因,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还未出台全市相关的管理办法,在市级层面上,公积金提取审批无一个具体的规定,所以,制订这个规范性文件是当务之急。
二、制订依据:
制订这个文件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三是《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四是《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五是《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六是《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在起草的过程中,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仔细翻阅了住建部、财政局、省等上级相关文件,充分借鉴了中山、惠州、广州、云浮、梅州以及省外湖州等城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班子组织业务骨干参与的几次研讨会甚至是全体人员参与的讨论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这个《试行稿》。
三、设计制度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1、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市公积金管理也需跟随改进。
2、有法可依,确保我市公积金业务的开展依法依规。
3、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将公积金缴存、提取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充分考虑其有机联系。
4、保障职工权益。相关制度的设计,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将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具体化,简化办事材料、程序、环节,实现就近办理、同城共取,大大方便干部职工。
5、充分考虑尽量照顾中低收入职工和困难家庭职工的提取申请。
6、从人性化、人道主义上考虑照顾特殊家庭。
四、主要内容:《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取方面的细化。关键条款有:
1、第4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10种情形。第7、9两种情形属对困难家庭职工提取公积金人性化、人道主义上的照顾举措。
2、第4条第7种情形“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涉及大病医疗的”,针对现在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因病返贫现象较多,一是扩充到直系亲属也可提取;二是细化了大病的种类9种,只要符合这9种大病,就从人道主义上进行照顾提取。
3、第7条列举了不得提取公积金的6种情形,主要基于公积金资金安全、对非诚信职工的惩处和管理系统设定。
4、第三章,属提取条件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二、提取服务”。
5、第四章,提取程序,第10条,规定了职工提取公积金,可就近到业务网点进行全汕尾辖区内办理,实现就近办理、同城共取,大大方便了干部职工的提取。
专此说明。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