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具体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并后,结合全市实际情况,重新拟定《办法》,统一了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二、制订依据:
制订这个文件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三是住建部等四部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四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在起草的过程中,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仔细翻阅了住建部、财政局、省等上级相关文件,充分借鉴了中山、惠州、广州、云浮、梅州以及省外湖州等城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班子组织业务骨干参与的几次研讨会甚至是全体人员参与的讨论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这个《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全市性公积金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八章,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担保、罚则、附则共八章。
四、关键条款有:
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规定购买的房产必须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
2、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3、第七条,主要规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可以公积金贷款。
4、第八条,规定申请贷款的时间。
5、第九条,规定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単职工为30万元,双职工为50万元。
6、第十条,规定贷款年限最高为30年,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为限(即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7、第十一条,规定利率调整时间。
8、第十二条,规定了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9、第十四条,规定管理中心对贷款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批;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发放贷款。
10、第十六条,规定了还款计划。
11、第十七条,规定了还款方式。
12、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前贷款的办理方式。
13、第十九条,规定了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
14、第二十条,规定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要有合法继承人履行还贷义务。
15、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积金贷款要采取本房住房抵押的方式。
16、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情形,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7、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管理中心按规定有权处理抵押物。
专此说明。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