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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罗方辉对《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我市因各种原因,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还未出台全市相关的管理办法,在市级层面上,公积金缴存、提取审批无一个具体的规定,所以,制订这个公积金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制订依据:

  制订这个文件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三是《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四是《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五是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六是《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在起草的过程中,公积金中心领导班子仔细翻阅了住建部、财政局、省等上级相关文件,充分借鉴了中山、惠州、广州、云浮、梅州以及省外湖州等城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中心班子组织业务骨干参与的几次研讨会甚至是全体人员参与的讨论会,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这个《试行稿》。

  三、设计制度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1、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市公积金管理也需跟随改进。

  2、有法可依,确保我市公积金业务的开展依法依规。

  3、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将公积金缴存、提取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充分考虑其有机联系。

  4、保障职工权益。相关制度的设计,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将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具体化,简化办事材料、程序、环节,实现同城共取、就近办理,大大方便干部职工。

  5、充分考虑尽量照顾中低收入职工和困难家庭职工的提取申请。

  6、从人性化、人道主义上考虑照顾特殊家庭。

  四、主要内容: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属全市性公积金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六章,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

  五、关键条款有:

  1、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这条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2、第七条,规定公积金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动作、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条。

  3、第九条,主要目的是规定了建设、财政、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公积金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方便干部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

  4、第二章 第10、11条,规定了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各自的职责。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9、11条。

  5、第三章 主要是缴存业务。

  规定了缴存比例的范围为5%至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该一样(第17条第二、三款)。一是考虑全员公平性;二是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0“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6、第18条,规定了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7、第20条第二款,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8、第22条,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9、第25条,建立了专办员制度,专办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业务,这样专办人员较为稳定,业务熟悉,更便于今后新业务的培训。

  10、第27条,第三款,规定了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一个上限和下限。依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

  11、第28条,规定了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2、第29条,规定了补缴公积金的5类情形。

  13、第31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提取的7类情形。

  14、第40条,规定了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抵押担保。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7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15、第55、56条,建立了诚信机制。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取消其1-5年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三、……,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专此说明。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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