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结合汕尾市实际情况,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进行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在2022年6月到2022年12月期间,提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职工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租房提取,由原来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
特此通知。
汕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