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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20197月1日至2020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6071)。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事项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9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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