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指导我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户外公共空间属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在向社会提供其本质意义上的专项服务时必须是无偿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共资源又派生出了其他的用途,在不影响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能够为部分群体提供特殊服务,这种特殊服务不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而是一种准公共服务或经营性服务,应当是有偿的。根据《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汕建字〔2024〕104号)规定,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因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为推动财源建设工作提质增效,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10月初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10月7日,我局将《管理办法》征求了市城区政府、市发改局等8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其中市发改局、市公安局等6个单位无意见,市城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等2个单位结合单位职能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部分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1月9日、2024年1月4日再次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均无意见。2024年6月27日市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经八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通过。
四、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与管理活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依据和设置原则;二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及其有偿使用收入的内容;三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四是明确了运作方式及征收标准;五是明确了操作程序。
(三)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汕尾市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