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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解读

 8月,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全文共149页,本期我们将其中的建筑业相关内容按土地、资金、人力等生产要素整理解读:

 

 

  土地制度要深改

集体土地入市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佛山市南海区为试点,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评估、登记和抵押权实现等程序,鼓励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

——摘自《规划》第六篇 第二章 第一节 “推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建设”

科学配置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围填海计划的安排,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城市用地,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卫星城、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以人口密度、产出效益和资源承载力为基准,核定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加大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用地政策的倾斜支持力度,增加年度计划指标占比。坚持总量控制,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相结合,明确时序安排,有效遏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

盘活存量

  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与闲置用地处置挂钩制度。加强闲置土地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对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要采取措施坚决收回。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完善“三旧”改造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积极探索盘活城乡存量用地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机制,研究制订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移或异地补偿等优惠政策。

改革征地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优化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完善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规范留用地管理制度,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统筹指导留用地开发建设,妥善解决征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三条均摘自《规划》第七篇 第一章 第二节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融资模式要创新

交通设施

  珠三角地区要坚持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将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整体规划,交通设施建设与土地供应开发相互衔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好相关物业的开发次序。

  粤东西北地区新确定的省管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项目按照既定省市出资比例实施“省市共建”,地市政府以征地拆迁费用、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税费减免和财政资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入股,共同投资,共享收益盈亏。对于运营期可能出现亏损的高速公路项目,研究通过沿线土地增值和开发等措施弥补项目运营亏损。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

  以政府资金投入、开发性银行贷款及其信用支持为主,适当采取市场化融资和发行专项债券。加强政企合作开发,高效发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股权基金和棚户区改造基金等的作用。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省级投融资平台作用,按照“统一融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整合资源、统一还款”的原则,集中资金统筹推进纳入我省2014-2020 年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创新省级融资模式,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绿色发展项目。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对粤东西北地区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捆绑打包,统一组织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公共服务设施

  加大政府对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探索市场化参与新模式。采取财政转移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补充公益性设施投资的资金。在政府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引进竞争机制,强化责任约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拓宽民间资金捐建各类社会公益事业的途径,鼓励国内外大企业、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项目。

——以上四条均摘自《规划》第八篇 第四章  “创新融资模式”

 

  外来人口要保障

转移人口落户

  珠三角地区。除广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 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其中广州、深圳等超大城市可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重低于1:1 的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粤东西北地区。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省内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地级市中心城区和县城着力强化产业支撑,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鼓励本地农民进城创业、就业和居住,实现就近市民化。有序推进粤东西北地级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提升对外来人口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减轻珠三角压力,实现人口布局优化。加强粤东西北中心城市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人才和本地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培育2 个300 万左右的城镇群和若干城区人口超100 万的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城区人口在20-50 万人的中小城市以及5-10 万人以上的小城镇,成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一章 “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保障教育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继续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粤升学考试工作。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二章 第一节 “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保障医疗

  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务工所在地社会保险。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强化流动人口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二章 第二节 “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

  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向外来务工人员全覆盖,推动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和跨省转移接续。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建立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参保率。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二章 第六节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住房

  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统筹推进差别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把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二章 第四节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职业培训

  进一步健全培训转移就业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做好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直补个人、企业、行业组织等相结合的外来务工人员培训补贴制度,培训对象扩大至所有在粤劳动者。鼓励企业、高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快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摘自《规划》第三篇 第二章 第五节 完善城镇就业支撑和服务体系

 

  未来市场在哪里?

住房

  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通道,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较多的城市通过货币化的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购买、租赁住房,促进存量商品房发挥保障性住房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引导与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

  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根据定价标准及个人出资数额,确定个人和政府或者个人和有关单位持有住房产权的相应比例产权。建立完善“以需定建”的住房保障机制。健全保障房申请登记和轮候保障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保障房使用管理购买服务机制、物业服务费补贴和小区公共设施维护更新制度,加强保障房小区属地管理力度。

  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机制。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和房价上涨压力。加快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逐步推广现房销售。健全商品房开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邻避”设施信息公开。开展物业管理改革试点,推动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改革,简化提取使用程序。

  拓宽住房发展资金渠道。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双轨制。研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措施,推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群众提供低息、长期稳定住房贷款。探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按照10%左右面积标准,在住房保障小区配建经营性设施。

——摘自《规划》第七篇 第一章 第四节 “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城市改造

  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落实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库存周期长的地区要大幅度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2016 年至2018 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6 万户,到2020 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修补。按照“保障民生、传承文化、提升品质、持久活力”的原则,综合推进“三旧”改造和城市更新工作,引导城市更新由房地产开发引导的大拆大建式整体改造,向注重环境承载力,实施环境整治、功能改变、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微改造转变。加强分类引导,珠三角城市以存量更新为主导,注重不同更新片区之间的协同联动;粤东西北城市存量更新和增量开发并重,注重旧城更新和新城开发之间的捆绑联动。改造城中村应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避免产业空心化;改善街区面貌,促进社区化管理,循序渐进实现城中村土地利用、空间形态和功能的城市化转变,争取用10-20 年时间取得明显成效。实施公共空间微改造,推进城市中心、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街墙、主要出城口的更新整治。加强广告牌匾管理、城市绿化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城市色彩协调、城市亮化规划、城市天际线和街道立面改造等系列工作

——摘自《规划》第五篇 第二章 第二节“完善城乡人居环境”

交通设施

  公路。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外通内联工程,强化与周边省(区)及港澳地区的联系,加强省会与省内地级以上城市便捷连接,到“十三五”期末,实现与各陆路相邻省(区)之间有5 条以上高速公路通道,与港澳间有6 条高速公路通道。实现高速公路连通全省沿海港口和民用航空机场、主要铁路客货站场和主要旅游景区,完善综合运输枢纽的集疏运体系,提升客货综合运输服务水平,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带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珠三角环线、都市区(圈)内联网线路。建设港珠澳大桥、深圳至中山跨江通道、虎门二桥,促进珠江两岸城市融合发展。加快粤东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建设,在实现县县通高速的基础上,改善粤东西北地区连通珠三角和相邻省(区)的对外运输通道。积极推进普通公路网络化和等级提升,优化普通国省道干线网络,有序实施城镇密集地区干线公路快速化改造,优化城市过境公路、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线。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性,提高县乡公路通行能力和路况水平。大力推进连接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的重点经济网络公路建设。推进普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普通公路养护资金扶持。实现300 人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优先实施对农村公路中较窄路面道路的拓宽改造工程,改造升级农村客运站亭。

——摘自《规划》第五篇 第五章 第一节 “综合交通体系”

 

  未来监管更健全

加强对城镇特色的管控

  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建设的引导与管控作用,建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在总体规划阶段,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城市景观和特色风貌等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针对重要城市节点和地区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出让和划拨的规划条件。发挥并强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传导、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实现对建设尺度、建筑高度、肌理、形态、特色风貌等方面的管控,引导建设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完善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以规划强制性内容为重点,加强规划实施督察,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事前事中监管。强化规划执法力度,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改进规划督察工作,建立利用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实现省域监测全覆盖。加强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即进行建设等违法现象的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

——以上两条摘自《规划》第七篇 第二章 第三节 “加强城乡规划管控和监督”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安全质量责任,形成主体负责、中介服务、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材料、装修装饰等全流程质量管控。加强建筑市场各类主体的资质资格管理。改革现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逐步实现由施工监理向项目管理过渡。坚决打击建筑工程招投标、分包转包、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惩治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重点抓好房屋、桥梁、幕墙、隧道等安全监管,开展老旧街区建筑隐患排查。

——摘自《规划》第七篇 第二章 第四节 “严格建设行业和建筑质量管理”

 

  绿色建筑是趋势

建设绿色社区

  综合考虑太阳能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因素,开展社区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开放空间,精心设计公共空间和街道环境。最大限度取材于当地,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注重雨水收集,将雨水和污水的循环处理工艺运用于社区绿化、公共卫生等领域。创建一批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节能低碳的绿色社区,推动绿色消费。

推进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等,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升城市建成区降雨就地消纳和城市新区硬化路面可渗透水平,推进排水管网系统、防涝系统和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 年,20%以上城市建成区要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低于40%,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积极推进广州、深圳、珠海市建设低碳生态城市,深圳、东莞市建设海绵城市,广州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各地市在新区和产业园区建设中采用低冲击开发技术,减少对城市地形地貌和水系的破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低碳化改造和设计。

发展绿色建筑

  构建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规划、土地供应、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建设指标体系。制订绿色建筑地方性强制设计标准,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引导绿色建筑差异化发展,广州、深圳市以规模化的发展模式为主,加强绿色建筑体制系统管理,鼓励高星级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佛山、中山、珠海和东莞市可由市财政安排激励资金,示范带动,健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推行强制性政策与激励性政策;其余地级市严格落实绿色建筑相关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申报省财政资金支持,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以上三条摘自《规划》第六篇 第一章 第二节 “建设绿色城市”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提升工程质量,以保障性住房项目、“三旧”改造、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实现重点推进地区到2020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鼓励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和信息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建造方式。推广设计、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

————摘自《规划》第七篇 第二章 第四节 “严格建设行业和建筑质量管理”

 

  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到此为止,如有疏漏,请以《规划》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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